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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的狗狗死亡,送养人索赔5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2021-11-23 15:47 作者: 点击:

岳阳人江女士在当地建了一个流浪狗收留基地,刘女士起诉江女士,岳阳的江女士一家在平江当地开了一家流浪狗收养基地,到江女士的基地,谁也没想到,刘女士向平江法院起诉江女士,刘女
11月22日讯 岳阳人江女士在当地建了一个流浪狗收留基地,免费收养流浪狗。长沙刘女送来一条名为“胖胖”的金毛犬,谁知“胖胖”在寄养过程中死亡。于是,刘女士起诉江女士,索赔近5万元。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

狗狗死亡,犬主索赔

因为多年前一条小狗救了自己孙子的命,岳阳的江女士一家在平江当地开了一家流浪狗收养基地,送过来的流浪狗都免费收养。

2020年6月,长沙居民刘女士送了一条金毛犬“胖胖”到江女士的基地,因为天气热,基地的风扇坏了,不适合“胖胖”居住。江女士和刘女士商量后,把“胖胖”送到朋友家中寄养,刘女士每个月付300元,寄养5个月。谁也没想到,几个月后,“胖胖”在寄养过程中死亡。江女士得知消息后,因为家中老人生病,没有第一时间把消息告知刘女士,刘女士直到一个月后才得知。

刘女士无法接受,并称“胖胖”是陪伴犬,是纯种金毛犬,她的丈夫过世多年,女儿远嫁,都是“胖胖”陪着她。刘女士向平江法院起诉江女士,要求赔偿宠物犬损失5500元,赔偿此前支付的寄养及狗粮费用等,此外,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约5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将宠物犬“胖胖”交由江女士饲养并委托她为“胖胖”找寻寄养家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刘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寄养费1500元,是为“胖胖”购置狗粮、日用品等生存必然产生的费用。“胖胖”在刘女士认可的寄养人处寄养时死亡,并无证据证实是非正常死亡。江女士延迟报告与狗狗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江女士既已按约履行饲养和寻找寄养人的合同义务,不应对“胖胖”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提交了一张手写收款收据称“胖胖”是纯种金毛,非正式发票,也没有体现收据上的“纯种金毛”与案涉宠物犬的联系,无法证明案涉宠物犬的真实价值;寄养费用、狗粮费用系“胖胖”存活期间在被寄养时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已实际消耗。本案中,刘女士并无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宠物犬是动物,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刘女士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总之,刘女士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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