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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受伤谁来赔偿 伤者起诉批发部、进货公司、生产公司;法院:仅生产公司赔偿

时间:2024-03-26 16:06 作者: 点击:

进货公司、生产公司;,燃放安全距离等注意事项,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应当自负部分责任,进货公司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案涉案烟花系组合烟花,在燃放烟花
燃放烟花受伤谁来赔偿

伤者起诉批发部、进货公司、生产公司;法院:仅生产公司赔偿

潇湘晨报综合 新年伊始,本是开开心心放烟花,结果眼睛被炸伤,伤者的损失谁来赔偿?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25日,湖南高院官网公布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烟花炸筒未能正常散射致右眼受伤

2021年春节前夕,何某在A批发部购买了5个从B公司进货由C公司生产的闪光蕾,包装标明“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大年初一,何某用打火机点燃烟花后跑至20多米开外观看,几秒后烟花炸筒未能正常散射致其右眼受伤。何某损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治疗中,C公司赔付何某2万元,B公司自愿赔付何某1万元。事故发生后,何某将A、B、C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C公司认为,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炸筒等现象,不排除产品出厂后在运输、储存中因保管不善引起局部受潮所致,原告受到伤害与其产品不存在必然联系。产品外包装上清晰、醒目的位置有燃放说明、警示语、燃放者要求、燃放安全距离等注意事项,原告未按提示操作。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A批发部、B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损害系产品缺陷所致,应进行司法鉴定。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未按提示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批发部、进货公司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案涉案烟花系组合烟花(小礼花同类组合),在燃放时发生炸筒致使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原告右眼受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国家标准(GB19593-2015)的相关规定,属于烟花燃放中的炸筒、倒筒现象。

被告认为未对涉事烟花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从而无法确认产品是否存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原告所燃放的36发闪光蕾残骸实物和照片及原告伤情足以证明涉案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并致原告受伤,鉴定并非必经程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C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后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C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A批发部及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由A、B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遂判决C公司按照90%的过错责任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一审:杨露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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